8月5日,广西防城港警方对“亮证逼迫让路女司机”侯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侯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25年7月22日17时45分许,违法行为人侯某某驾驶黑色奔驰SUV汽车行驶至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雄饶饭店对面小路,与对向行驶而来的白色长城汽车会车时与对方车辆驾驶员李某某发生争吵,争吵期间侯某某顺手在其驾驶的车辆扶手箱位置拿出一本“行政执法证”并威胁对方驾驶员要“亮证”,随后侯某某向对方出示“行政执法证”。北京日报记者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内容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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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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